10 月 16 日,商务部与科技部发布 2026 年第 48 号公告,就修订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》公开征求意见,并同步对相关技术出口实施临时登记管理。这次拟增列的 40 项技术中,人工智能占了 23 项,覆盖大模型、智能体、算力集群与信息处理。对做 AI 出海、技术授权与海外部署的团队来说,先搞清“哪些算、哪些不算”比先焦虑更重要。

这次拟管什么

拟增列的 40 项分布在三个领域:人工智能 23 项、生物医药 5 项、光伏 12 项。40 项中拟禁止出口 14 项、拟限制出口 26 项。AI 一侧被点名的例子包括:人工智能驱动的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技术拟列为禁止出口;人工智能辅助漏洞挖掘技术拟列为限制出口。

官方给出的列管理由有两个:一是确保 AI 技术安全可控。被列管的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类技术,可被用于攻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、国防军工、核心政务等敏感系统,或绕过安全防御体系,若被恶意实体获取,可能对国家安全与人类共同安全造成危害。二是鼓励开源开放、合作共享。这一条对应的是下面要讲的“口子”。

需要强调的是,这次修订被官方表述为技术贸易管理的常态化工作,自 2001 年以来目录已多次调整,有进有出、有管有放,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、地区或实体。各主要经济体对 AI 相关技术实施不同程度的出口管控,也是近年来普遍的做法。

两个关键口子:公共领域与自动许可

第一个口子是公共领域。已通过开源、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,拟不纳入管理范围。也就是说,真正已经公开的技术,不在这次管制的目标内。

第二个口子是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。以下情形的技术出口适用自动许可,基本实现“即报即出”:人工智能类技术开源、中国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、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、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。生物医药领域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对外授权模式,也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。

出海团队最关心的判别标准

对 AI 大模型与应用产品的出海,官方给出了判别标准:核心在于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。

  • 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的情形:对纳入限制类的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海外本地化部署,属于管理范围;如果部署在海外自有云等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形下,可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。
  • 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的情形:企业利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 API 调用、App 与网页交互、SaaS 应用、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,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。

这个区分对很多出海团队是关键:卖服务调用与卖技术本身,在这次口径下是两回事。前者继续走业务出海的逻辑,后者才进入技术出口管理的流程。把两者混为一谈,容易得出“AI 不能出海”的错误结论。

正式实施前:先登记

从公告发布之日起,到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之日止,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前,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登记。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,也在登记范围内。

需要登记的出口情形包括四类: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;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;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;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。登记信息主要包括技术出口经营者与技术接收方的基本信息、出口国别或地区、拟出口技术及用途、技术预计出口金额等。拟一次性向同一技术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的,可合并填写;其他情形原则上应分开填写。

征求意见与企业应对

征求意见期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至 11 月 15 日,可通过电子邮件、传真与信函三种途径反馈,主题需注明“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》公开征求意见”,并注明联系人、所在单位与联系方式;以单位名义提出的,应加盖单位公章。

对相关企业的建议按四步走:第一,对照附件清单盘点自家技术,确认哪些落在拟增列范围内、哪些属于禁止、哪些属于限制;第二,区分“卖服务”与“卖技术”,确认自己的出海模式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;第三,对属于管理范围且已启动的出口,先完成登记,不要等正式实施;第四,对符合自动许可情形的安排,提前准备好证明材料与流程,确保“即报即出”真正跑得起来。

一句话总结:这次修订管的是“限制类技术向境外转移”,不是“一刀切断 AI 出海”。开源与公共领域技术不在管理范围内,自动许可给合规的出海留了通道,真正的分水岭在于你的技术转移方式是否落入清单。

最后修改:2026-10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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